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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闻业内人士都在说,明年开始出口危险货物可以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了!?小编我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真的!

果然,查了些公告,发现上述的观点明显以偏概全了,在出口危险货物时是可以无需提供出境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是有前提条件的。

公告原文重现: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看见原文的小编,感觉到心中的忐忑稍微平复了些,不过紧接着又开始困惑于什么是“国际规章豁免”?按照公告的意思就是说,符合国际规章豁免条件的可以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说到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规章,不得不先去了解下《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 Model Regulations (Rev.21)》(《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看看人家已经更新到21版了,危险货物确实危险,一不小心就酿成大祸,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他们的官网上公布了规章范本更新版本与更新时间,而这个规章范本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对于制定相关危险货物运输及包装标准的“母本”,经过适当的转化形成适于我国使用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规则。在《规章范本》中,第3.4章、3.5章分别对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以及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应如何运输、包装进行了规范,我们国家经过转化后,形成了适合我们国家适用的《GB28644.1-2012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其中都对豁免的条件进行了阐述,并且对哪些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范围内可以豁免等进行了规范。

在《GB28644.1-2012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中,列出了危险货物例外数量表,如未列入该表的,说明不适用例外数量这一豁免条件。对于出口企业出口表格中列名的、并且符合例外数量的,就可以按照《GB28644.1-2012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中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同时,在该标准中的第10部分也说明了,除了要满足《规章范本》中有关人员培训以及第2部分的要求,只要符合GB28644.1-2012的标准,就可以豁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目录为部分截取)

而在《GB28644.2-201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第5部分中也列名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除此以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符合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应该如何包装、提供的单证有什么要求、货物包装上如何做标记等。因此,危险货物如按照有限数量进行豁免《规章范本》中的安全规定和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的,必须满足:危险货物必须在《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中、运输数量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材料、包装程序、标记以及运输单证符合《GB28644.2-201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目录为部分截取)

总结一下,出口企业如想按照“豁免路线”出运货物的,建议可以对照着以上两个国标中的目录及其他的要求进行梳理,看下待出运的危险货物是否满足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及其包装的要求,如果满足,出运时可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反之,仍需提供。(上述标准可以在http://www.gb688.cn/bzgk/gb/index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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