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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可不受限定口岸管理限制。

三、上述货物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相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免于实施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9个0)、“B00000000”(8个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申报。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有些啥?

了解一下《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背景
来源:生态环境部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为加快提升国内废钢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水平,引导企业进口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高品质再生钢铁原料,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促进构建国内国际资源双循环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公告》共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二是明确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三是明确《公告》生效时间。

问:《公告》中的再生钢铁原料主要定位是什么?
答:再生钢铁原料定位高品质再生原料产品,是优质可循环利用的铁素资源,是促进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原料,与传统废钢铁存在本质区别。一是再生钢铁原料是钢铁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二是加工过程强调将回收的钢铁制品按来源、物理规格、化学成分、用途等要求分类筛选处理,成为特定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产品。三是对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的非金属夹杂物,根据品种类别,分等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且详细规定了检测方法,对保障再生钢铁原料的品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支撑。

问:《公告》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答:钢铁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今年以来,进口铁矿石价格不合理上涨,影响到钢铁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告》的发布将充分挖掘并发挥国际再生钢铁原料对铁矿石部分替代作用,调节国际国内市场的有效供给,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服务我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对于促进钢铁行业长短流程结构性调整,提高钢铁产业基础能力,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助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企业在进口过程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严把原料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于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退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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