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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51号公告《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介绍

 

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二、适用范围

 

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涉及需由政府主管部门、国际组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包括: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三、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四、承诺的选择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告知承诺制方式可以免提交的材料

 

根据现行一般程序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五)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提交《告知承诺书》后,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项“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后,海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由海关依据承诺内容核实情况。

 

七、不实承诺责任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减免滞报金。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从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受理海关现场领取《告知承诺书》文本,采取书面承诺方式,填写申请人和代理人基本信息;填写证明部门基本信息,包含单位名称、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填写承诺栏有关滞报金产生的原因,认真阅读并作出确认和承诺,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人处签章或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填写申请日期。

(三) 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同时提交减免滞报金申请书;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提交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四)海关依据承诺内容核实情况,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海关填写日期并签章。如相关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减免滞报金。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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