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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段实施准入监管两段准入

 

海关在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两段对进口货物实施准入监管,完成相应监管作业后,企业凭海关通知准予将货物提离口岸进入中国关境、对货物实施销售或使用等处置,分为准予进入关境和准予进入中国市场。

 

(一)准予进入中国关境(即第一段监管):是指进口货物完成必要的口岸检查,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4类:

 

1.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2.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3.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4.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二)准予进入中国市场(即第二段监管):是指进口货物准予从口岸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3种情形:

1.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2.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3.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温馨提示

 

(一)虽然海关允许企业将完成第一段监管的货物从口岸提离,且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但此时货物尚未完成全部通关手续,仍需接受海关监管,企业不能随意处置。

(二)已被海关布控要求在口岸海关实施以检验或检疫目的取样送检的货物,在完成口岸检查并检查结果为正常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实施附条件提离。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企业向海关承诺在海关实验室结果确定前不销售或使用商品,可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提离口岸。

(三)同一批货物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检查。

(四)“目的地海关”是指企业申报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或使用地主管海关。如该批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或使用所在地的主管海关为进境地口岸海关,则该海关可作为“目的地海关”申报,实施目的地检查。

 

【实操总结】
以前,进口铁矿石要在进境口岸完成所有检查工作,才能提离使用,滞港时间相对较长,单票货物货值高,企业资金压力大。现在通过“两段准入”模式,企业在海关取样后可以先行提离货物,自行运输和存放,检测合格后就可以销售使用,这样减少了码头堆存物流压力,能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1周左右。铁矿、原油、粮食等商品都可以享受“两段准入”中的“附条件提离”监管模式。

 
报关单申报中勾选“两段准入”中的“附条件提离”监管模式,报关单流转历史如下:

 

实操亮点点评:
海关放行分两次操作:提离放行,结关
如果只有口岸查验指令,监管科室操作完查验指令后,会自动结关,不用综合科室单独放行,是不是特别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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