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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固废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以下简称《固废鉴别程序》)以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等。
一、什么是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监管的最新规定
根据《5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固废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三、《通则》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通则》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通则》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通则》。《通则》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通则》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通则》。
 
(二)固体废物鉴别
《通则》根据固体废物产生的渠道和方法的不同,将固体废物的鉴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的鉴别;另一类是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
1、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四类物质属于固体废物(《通则》章节6包括的物质除外):
(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
《通则》详细列举了9种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不符合产品标准、超过质量保证期、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用寿命到期、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以及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通则》详细列举了13类多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各种金属渣、灰、泥、膏、粉尘、粉末、化工废液、矿产废石、尾矿、煤矸石、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燃煤炉渣、建筑废料、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作物秸秆、植物枝叶、医疗废物以及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
《通则》详细列举了14类多种在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烟尘、粉尘、粉煤灰、废脱硝催化剂、煤焦油、废污泥、灰渣、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以及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其他物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二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2、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1)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通则》6.2条中的除外):
一是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二是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三是填埋处置;
四是倾倒、堆置;
五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通则》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一是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二是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三是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三)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1)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2)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3)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4)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1)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2)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4、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1)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2)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3)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四、《固废鉴别程序》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固废鉴别程序》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及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委托鉴别机构开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可参照《固废鉴别程序》执行。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外推荐了20家可以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
(二)工作程序
1、委托鉴别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鉴别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海关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海关在委托鉴别时,应告知鉴别机构本次委托是首次鉴别或是复检鉴别,当委托复检鉴别时还应提供首次鉴别有关资料。由于进口货物属性鉴别难度较大,致使委托方无法找到具备技术能力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时,委托方可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总署商生态环境部研究推荐鉴别机构进行鉴别。委托方应当与鉴别机构进行书面约定。首次鉴别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复检鉴别委托。
2、鉴别异议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 个自然日内,向海关(即申请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检鉴别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受理复检鉴别申请的海关,应当自复检鉴别受理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完成复检鉴别委托工作。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复检鉴别最多执行1 次。当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时,海关根据复检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3、刑事诉讼涉及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特别要求
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
(三)鉴别工作有关要求
1、场查看货要求
经委托方同意,鉴别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查看进口货物整体情况。现场查看进口货物时,委托方及鉴别机构人员均需到场,同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配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可签字确认同意由海关工作人员及鉴别机构完成现场查看工作。
2、鉴别时间要求
鉴别机构接受委托并收到鉴别样品后,应尽快开展鉴别工作,完成鉴别工作原则上不宜超过35 个工作日。对于来源复杂、鉴别难度大,不能在此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别工作的,鉴别机构需及时与委托方沟通,适当延长鉴别时间。在鉴别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别样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鉴别时限内。
(四)鉴别报告的出具
1、鉴别报告的要求
鉴别报告需明确以下内容:鉴别报告编号、鉴别报告签发日期、首次鉴别或复检鉴别、委托方及其联系方式、鉴别货物基本情况、鉴别依据、鉴别结果、附件或附图,以及鉴别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鉴别结果,应明确以下内容:样品理化特征和特性分析,样品物质产生来源分析,固体废物属性分析,结论。鉴别报告应编写规范,条理清晰,分析论证合理,鉴别样品或货物的属性结论明确。
2、鉴别报告的修改或补充
需要对已经发出的鉴别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先回收原鉴别报告,再出具修改后的鉴别报告;也可采用鉴别报告修改单的方式进行说明,修改单应按照对鉴别报告的要求履行审核、签字及盖章程序。
(五)采样要求
1、采样机构及人员要求
由海关监管的待鉴别进口货物,原则上由海关负责对其进行采样,也可根据待鉴别进口货物的现场管理情况,由海关联合鉴别机构共同采样,相关采样工作需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见证下进行。海关联合鉴别机构共同采样时,鉴别机构人员不少于2 人。
2、不同类别样品的采样要求
(1)集装箱货物采样前应全部开箱进行查看,如各集装箱内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形状一致,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进行采样,样品采集份样数参照《固废鉴别程序》表1(略)执行。若鉴别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形状不一致,应根据货物的颜色、形状、气味等,分类采样、分开包装、分别送检。
(2)散装货物的采集份样数按照每25 吨折算为一个集装箱货物后,样品采集份样数参照《固废鉴别程序》表1(略)执行。已经转移到货场或堆场的大批量散货(200 吨以上,包括拆包后的散货),如果外观具有相对一致性和均匀性,《固废鉴别程序》表1 的采集份样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 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情况说明。
(3)由封闭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参照《固废鉴别程序》表1 确定样品采集份样数。同一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分别从容器的上部和下部进行样品采集,然后混合成1 份。
(4)固态货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同时依据固态货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采集不小于《固废鉴别程序》表2 中规定的质量。半固态和液态货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3、采样数量、备份、留存、签字、退样等要求
采样人员需采集相同数量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并做好采样记录。备份样品由委托方负责留存。对于有取制样标准的,按照相应要求进行采样、制样。复检鉴别样品可使用首次鉴别所留备份样品;若遇备份样品份样数或份样量不能满足复检鉴别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可重新采样,份样数不少于首次鉴别的取样份数。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采样工作完成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对所采集待鉴别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签字确认。如遇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采样人员在做好采样记录的同时,还需保留必要的视频、图片等资料。
鉴别样品(包括备份样品)保留不少于1 年,相关记录保留不少于3 年,涉案样品和记录应保存至结案。如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鉴别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
若样品价值较高,或属于企业急用的生产原料,或机械设备,鉴别结论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可依委托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进行退样。
(六)样品鉴别
1、样品分析检测
主要包括外观特征、物理指标、主要成分及含量、主要物质化学结构、杂质成分及含量、典型特征指标、物质的使用加工性能、放射性检测等。样品的分析检测应优先选择标准方法,若无标准方法,可根据样品特性参照相关标准方法、科技文献报道方法等进行检测。具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或规程的,有国家强制性要求的遵其相关规定,否则参考使用推荐性标准。
2、样品属性鉴别
依据《通则》对鉴别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断。
3、现场鉴别
对不适合送样鉴别的待鉴别进口货物,鉴别机构可进行现场鉴别。
(1)开箱查看。鉴别人员应打开全部集装箱,观察和记录每一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形式、货物外观、气味等特征信息。
(2)掏箱查看。现场鉴别掏箱查看数不少于该批待鉴别进口货物集装箱数量10%,掏箱操作可实行全掏、半掏或1/3掏,以能够看清和掌握货物整体状态为准。
(3)拆包查看。掏出的货物拆包/件的查看比例应不少于该箱掏出货物的20%。
(4)对散装海运和陆运的进口货物现场鉴别,实施100%查看,落地查看数量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数量的10%。 
转自 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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