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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2022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喷绘墨水共计23000千克,成分含量内含有γ-丁内酯30%,申报总价23920美元,商品编码3215190090。

经查,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申报时未能提交上述证件,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据、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2024年政策新规:

2023年12月28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202411日起,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关务合规指引:

1、γ-丁内酯是2021年9月新增的两用物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2、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2024年1月1日起,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或者含4种里面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累加比例于40%(含)的货物含盐酸比例低于10%(含)的货物、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除上述6种以外的《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不管含量是多少都需要办理许可证(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典型案例二

2019年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天然鳞片石墨伪报成普通石墨,共计250000千克,有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因故意伪瞒报已涉嫌走私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并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等处罚

2024年政策新规: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某些石墨取消了临时出口管制,只有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需要出口管制。

2、2024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核两用品子清单删除了第197-204号某些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将满足特定参数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调整入子清单十“特殊两用物项和技术”之中。

关务合规指引:

满足特定参数的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仍需实施出口管制,企业申报时仍需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典型案例三
2023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用的红外成像设备(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申报商品编码为:8525891110。

经查,上述货物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申报时未能提交上述证件,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2024年政策新规:

1、2023年7月,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3年第27号和28号关于对无人机及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对满足一定特性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2024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9个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子清单中新增了27号公告项下的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共计第4-10号7项具体的产品,第28号公告项下的无人机被收录进此次新增的子清单十二——“临时管制无人机”中。

关务合规指引: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因此国家对其风险管控升级,出口经营者出口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等税号无人机及其相关物项,需要做好出口管制合规和海关商品编码归类的合规审查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预防出口管制法律责任风险的累积与扩散。

转自 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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