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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数量)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海关总署在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中,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但是在实际向海关申报中,仍然有很对企业对成品油申报错误,那么具体有哪些错误的申报类型,我们又该如何规避呢?

PART.01

进口申报成品油常犯的那些错误

1、误将装箱单标注的体积申报成计税体积

典型案例: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溶剂石脑油(重芳烃)”,税则号列27079990,申报金额30000欧元,第一法定数量23800千克,第二法定数量24200升(装箱单上实际体积)。申报后被税管局通知,报关单第二数量申报错误。

关务合规指引:

海关总署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中明确进出口油品企业的申报要求,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本案例中企业按照装箱单上货物的实际体积申报是错误的,“溶剂石脑油(重芳烃)”2707.9990,应视同石脑油,按所给定公式 1千克=1.385升 换算申报23800千克,应换算成23800*1.385=32963升,原申报24200比,需要补8763升的消费税,8763*1.52=13319.76元人民币。

2、按照实际升数倒推重量

典型案例: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溶剂石脑油(重芳烃)”,税则号列27079990,申报金额30000欧元,由于装箱单上面没有标注货物重量,企业按照货物实际体积24200升除以换算系数1.138,申报货物重量为21265.37千克向海关申报。申报后被税管局通知,报关单第二数量申报错误。

关务合规指引:

依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44号公告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的要求,可见,法定第二数量(升)必须由法定第一数量正推。

本案例中实际货物重量为23800千克,按照企业自创的换算公式计算的结果,比实际重量少了2534.63千克,相应的也漏缴了部分的消费税。

质量=密度X体积

企业应根据实际计算公式换算出实际货物重量作为法定第一数量(千克)向海关申报。

3、误将消费税单位税额当成换算标准

典型案例: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成品油(税则号列2707.5000),申报金额10000欧元,重量为5000千克,由于公告中明确此税号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于是企业按照5000X1.52=7600升向海关申报。申报后被税管局通知,报关单第二数量申报错误。

关务合规指引:

公告中的“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1.52元为单位税额,不是公式中的换算系数,正确的换算公式应为5000X1.385=6925升向海关申报。

WARM WINTER
PART.02

成品油数量申报错误带来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WARM WINTER
PART.03
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转自 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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