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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政策问答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已出台并执行一段时间,但仍有企业对主动披露相关政策不甚了解,下面我们通过问答的方式来学习一下。

 
一、引入主动披露相关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中增加了关于主动披露的相关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引入主动披露是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的一项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自海关总署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

 
二、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披露?

 
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披露是如何进行的?

 

主动披露工作分为企业递交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海关处置等4个环节:

1.企业自查并填报主动披露报告向海关递交,同时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海关接收、核对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内容进行核实;
4.海关根据核实情况进行相应处置。

 

四、主动披露的递交方式有哪些?

 

企业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方式有两种:

1、到可以接收主动披露的海关当面递交书面资料;
2、在 “互联网+海关”平台线上提交资料。

 

五、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有哪些政策红利?

 

(一)、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涉税违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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